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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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现金管理,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现金管理适用于国内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现金收付、保管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 现金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推动现金支付方式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第二章 现金存储与保管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现金清分中心和存储设施,对现金进行清点、验真、封盘并保证其安全性。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应按期将现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确保现金的流转和安全。

第六条 个人应自觉将现金存入银行账户,不得擅自大量保留现金或秘密流转现金。

第三章 现金支付与收付

第七条 现金支付应推广无接触、微信支付、支付宝等先进支付方式,减少现金交易,提高支付效率。

第八条 现金收付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不得参与非法活动,不得进行洗钱、套现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加强现金清分和验钞工作,及时发现和防范假钞和伪造币的流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金融监管机构应对现金管理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各方遵守相关规定,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一条 外部审计机构应对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现金管理进行独立审计,提供可靠的审计结论。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加强对现金管理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现金管理条例的行为,将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经济赔偿或刑事追究等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违反金融机构职责的人员将受到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经国务院批准,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各地区和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所有,如有修改或补充,将经过相应的程序发布实施。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